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О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參公克、包裝重零點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於強制戒治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期滿,已經聲請人於九十年二月十六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0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查獲移送扣案之海洛因(驗後淨重0.0三公克、包裝重0.二八公克)係違禁物品,有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各一份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