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五二二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玖拾壹萬捌仟肆佰叁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叁佰玖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壹佰肆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徐美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