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管理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勘驗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至高雄市○○區○○路○○○號界揚超商騎樓勘驗,希準時到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劉傑民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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