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六七六號
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許明德 律師
吳芝瑛 律師 鄭勝智 律師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四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鳳山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淑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