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甲○○間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非抗字第一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王才生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甲○○間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非抗字第一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