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61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王威勝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鐘朝波 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1189、119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