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63號聲請人 謝雅惠 上列聲請人謝雅惠因與相對人 湯建彰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謝雅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事實及理由二、所載本件抵押權為新臺幣345萬元,核與抵押權登記金額未符請確認是否有誤並更正之。
㈡抵押債務已屆清償期之敘明及其釋明文件(就債權人所述借款
清償日期為111年12月1日,應提出可供釋明之書面資料,倘欲以本票債權為請求,請敘明本票是否業經提示,並敘明其提示日期為何)。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