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家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康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1年度桃簡字第319號與被上訴人 臻愛 一世
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1年7月9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8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