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澤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此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查原告聲明請求剔除本院於101年2月21日就100年度司執慎字第6460號強制執行事件所製作之分配表〔表1〕中次序2所分配之執行費新臺幣129,351元,且原告復為同表次序3之債權人,故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即為上開剔除之金額。從而,依前揭判例要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新臺幣129,3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