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浩然選任辯護人林長振律師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黃瀞儀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幸如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