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2號原告 勞志好
阮玉梅 阮玉幸 上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原告 黎氏玉清 被告 黎碧水 上列被告黎碧水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勞志好、阮玉梅、阮玉幸、黎氏玉清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侯弘偉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