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再字第一六號
再審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史忠勇 再審被告山多綠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湯銘輝 (即承受訴訟人)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八日本院臺中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小上字第三五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湯銘輝為再審被告山多綠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被告山多綠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現任主任委員為湯銘輝,業經本院向台中縣霧峰鄉公所查核屬實,此有台中縣霧峰鄉公所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八九霧鄉建字第九四三0號函一份在卷可稽,原法定代理人 姚宏通 之代理權當然消滅,應由湯銘輝承受本件訴訟,本院經二次通知兩造,均未到庭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以職權裁定命湯銘輝應即與再審原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吳惠郁~B法官廖穗蓁~B法官巫淑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周國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