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35594號
上 訴 人 樹發園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 法 官 張松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