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簡字第4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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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虎簡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偵字第4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雲林縣○○鎮○○路○○巷○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