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5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55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仁桂 即泓勝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二、釋明 王金世英 請求之依據。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