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2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被告宏鳴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毓懋
郭明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先後成立5個承攬契約(以下統稱系爭契約),約定原告應為被告完成富山 野溪 七期治山防洪工程、金針山休閒農業區環境改善工程、臺東縣太麻里鄉華源村土石流特定水○○○區○○○○路維護工程、北里村9鄰路面災修工程、白玉瀑布產業道路及溫泉31鄰產業道路災修合併工程等工作(以下統稱系爭工程),詎被告竟未依約給付報酬,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報酬;另系爭工程施工現場之公告牌已經明確記載被告為系爭工程之施工廠商,且訴外人甲○○又在場負責管理、監督等事宜,嗣原告復按甲○○之指示攜帶如本院97年度促字第1152號卷宗第5頁至第9頁之統一發票5紙(下稱系爭發票)前往被告公司處核帳,並由訴外人即被告職員 顏妙珊 填寫數額後,再由被告據以申報為系爭工程成本,足見縱使被告非為系爭契約之定作人,渠之行為亦足以表示已將代理權授與甲○○,當應對原告負授權人之責任云云。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90,2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民國9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契約之定作人雖為被告,但系爭契約之承攬人乃係甲○○而非原告,兩造間實無任何契約關係存在,故原告依據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為無理由;被告固將系爭發票所載金額總共1,790,250元,申報為系爭工程成本,惟此實係被告給付甲○○報酬後,甲○○依約提供相同金額之發票所致,兩造間從未互相核對帳目,被告亦無足以表示授與甲○○代理權之行為,原告自應就其所主張之表見代理事實負舉證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被告已將系爭發票所載金額總共1,790,250元,申報為系爭工程成本。
㈡系爭工程施工現場之公告牌明確記載被告為系爭工程之施工廠商。
㈢甲○○有權處理系爭工程一切施工事宜(惟被告係認系爭工
程已由甲○○所承攬,故甲○○本應負責完成系爭工程,而非係因被告授權所致)。
㈣原告在系爭工程完工後開立系爭發票(原告主張系爭發票由
原告交與被告;被告則抗辯系爭發票雖以原告名義出具,然渠係經由甲○○交付而取得系爭發票,且系爭工程非由原告完成)。
四、兩造間之爭點及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兩造間是否存在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
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
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著有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⒉原告固然陳稱被告授權甲○○與其訂立承攬契約,故兩造
間存在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云云,並請求通知甲○○到庭作證以實其說。惟查:
⑴證人甲○○證稱伊係基於與被告間不能對外公開之協定
,有權代表被告發包工程予第三人,由伊負責監督工程進行至完成為止,且伊與被告間無僱傭關係存在,也無領取被告支付之薪資云云,核與證人甲○○以臺東大同路郵局02422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本人確實於96年間向貴公司及貴公司執行業務洪毓懋先生執行會計顏妙珊小姐借用公司牌照,承包政府公共工程,計有富山野溪、金針山休閒農業區、北里九鄰、華源村土石流、白玉瀑布溫泉31鄰等目前均已完工驗收訖,貴公司均不和本人結清款項,甚而侵吞本人所有的上開工程款項,有據可憑。……」等語顯有不符(見本院卷第266頁至第268頁);復參甲○○與被告間倘無僱傭關係存在,亦未領取被告支付之報酬,應無大量損耗時間、勞力而無償為被告監督工程之理,且甲○○所謂與被告間不能對外公開之協定內容究竟為何均有不詳等情;本院當難僅憑甲○○證述內容,遽以採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
⑵再觀原告陳稱:「對於被告今日庭呈存證信函形式真正
不爭執,但甲○○與被告間的內部關係原告無從知悉,……」等語(見本院卷第255頁),益徵原告既然無從知悉甲○○與被告間之內部關係,當亦無有確認甲○○業經被告授權與其訂立系爭契約之理。準此,原告徒稱被告授權甲○○與其訂立系爭契約云云,即無足採。
㈡被告有無知悉甲○○表示為渠之代理人而不為反對表示?
⒈按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
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民法第169條前段定有明文。該條後段所謂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係指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原即應為反對之表示,使其代理行為無從成立,以保護善意之第三人,竟因其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致第三人誤認代理人確有代理權而與之成立法律行為,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者而言;如於法律行為成立後,知其情事而未為反對之表示,對業已成立之法律行為已不生影響,自難令負授權人之責任;亦有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199號判決可資參照。
⒉原告雖稱系爭工程施工現場之公告牌已經明確記載被告為
系爭工程之施工廠商,且甲○○又在場負責管理、監督等事宜,嗣原告復按甲○○之指示攜帶系爭發票前往被告公司處核帳,並由訴外人即被告職員顏妙珊填寫數額後,再由被告據以申報為系爭工程成本,足見縱使被告非為系爭契約之定作人,渠之行為亦足以表示已將代理權授與甲○○,當應對原告負授權人之責任云云。然查:
⑴被告為系爭工程之施工廠商並經現場公告牌示乙事,與
被告有無授權他人訂定承攬契約全然無涉;甲○○基於何種原因而在系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監督,亦有多種可能,且非當然等同甲○○對外宣稱為被告之代理人,抑或被告已經知悉甲○○表示為渠之代理人而不為反對表示。本院自難據此採信原告主張被告知悉甲○○表示為渠之代理人而不為反對表示云云。
⑵其次,縱使甲○○於系爭工程施工前以被告名義與原告
訂立承攬契約,該訂立承攬契約之法律行為即於系爭工程施工前已經完成,而不因被告於系爭工程完成後以系爭發票金額總共1,790,250元申報為系爭工程成本有所影響,當不得僅以被告於系爭工程完成後以系爭發票申報為系爭工程成本,遽令被告負擔表見代理授權人之責任。再者,被告非無可能貪圖一時之便甚或基於違法目的等原因,而以原告提供之系爭發票作為申報系爭工程成本之憑據。本院審酌系爭發票所記載之品名金額、原告所提施工日誌及系爭工程金額計算表、本院職權調閱系爭工程相關資料均有多處不符(參附表一及附表二),原告就此復未提出足資採信之理由及證據等情,再參以甲○○上開證詞及存證信函內容,認被告基於何種原因將系爭發票作為申報系爭工程成本之憑據,尚非明確,遑論據以認定被告於收取系爭發票時是否已經知悉甲○○以渠名義與原告訂立承攬契約。
⑶揆諸前揭表見代理及舉證責任之說明,原告主張被告知
悉甲○○表示為渠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故被告對於原告應負授權人責任云云,應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或民法第169條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790,250元,及自9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芳南
法官傅曉瑄法官陳谷鴻【附表一】┌───────────────────────┬──────────────────┐│系爭發票│原告所提工程金額計算表││(見本院97年度促字第1152號民事卷宗第5頁至第9頁)│(見本院卷第229頁至第230頁)│├──────┬──────┬───┬─────┼──────┬─────┬─────┤│發票號碼│開票時間│品名│金額│工程名稱│工程項目│金額│││││(新臺幣)│││(新臺幣)│├──────┼──────┼───┼─────┼──────┼─────┼─────┤│WU00000000│96年12月間│模版工│180,000元│富山野溪七期│模板組立│343,080元│││├───┼─────┤治山防洪工程├─────┼─────┤│││營業稅│9,000元││混凝土澆灌│76,860元│││├───┼─────┤├─────┼─────┤│││合計│189,000元││鋼筋組立│57,420元│├──────┼──────┼───┼─────┤├─────┼─────┤│ZU00000000│97年5月間│模版工│180,000元││合計│477,360元│││├───┼─────┼──────┼─────┼─────┤│││小工│225,000元│金針山休閒農│模板組立│100,800元│││├───┼─────┤業區環境改善├─────┼─────┤│││營業稅│20,250元│工程│混凝土澆灌│11,970元│││├───┼─────┤├─────┼─────┤│││合計│425,250元││鋼筋組立│11,100元│├──────┼──────┼───┼─────┤├─────┼─────┤│ZU00000000│97年5月間│模版工│200,000元││合計│123,870元│││├───┼─────┼──────┼─────┼─────┤│││小工│225,000元│臺東縣太麻里│模板組立│527,760元│││├───┼─────┤鄉華源村土石├─────┼─────┤│││營業稅│21,250元│流特定水土保│混凝土澆灌│106,540元│││├───┼─────┤持區野溪及農├─────┼─────┤│││合計│446,250元│路維護工程│鋼筋組立│48,120元│├──────┼──────┼───┼─────┤├─────┼─────┤│ZU00000000│97年6月間│模版工│250,000元││疊土包│101,000元│││├───┼─────┤├─────┼─────┤│││小工│280,000元││合計│783,420元│││├───┼─────┼──────┼─────┼─────┤│││營業稅│26,500元│北里村9鄰路│模板組立│25,380元│││├───┼─────┤面災修工程├─────┼─────┤│││合計│556,500元││混凝土澆灌│20,300元│├──────┼──────┼───┼─────┤├─────┼─────┤│ZU00000000│97年6月間│模版工│165,000元││合計│45,680元│││├───┼─────┼──────┼─────┼─────┤│││營業稅│8,250元│白玉瀑布產業│模板組立│156,060元│││├───┼─────┤道路及溫泉31├─────┼─────┤│││合計│173,250元│鄰產業道路災│混凝土澆灌│58,170元│├──────┴──────┴───┴─────┤修合併工程├─────┼─────┤│││鋼筋組立│22,500元│││├─────┼─────┤│││石籠裝填│2,950元│││├─────┼─────┤│││合計│244,680元││├──────┼─────┼─────┤│││雜項│30,000元│││├─────┼─────┤│││營業稅│85,250元│└───────────────────────┴──────┴─────┴─────┘
【附表二】┌────┬───┬────────────┬──────────────┐│工程名稱│日期│原告陳報施工日誌記載內容│本院職權調閱監工日誌記載內容│├────┼───┼────────────┼──────────────┤│富山野溪│960630│0k+040B型固床工模板組立.│0+040B型固床工││七期治山││灌漿│││防洪工程├───┼────────────┼──────────────┤││……│……│……││├───┼────────────┼──────────────┤││960715│休工│0+047B型固床工││├───┼────────────┼──────────────┤││960716│0K+047B型固床工模板組立│無進度││││灌漿│││├───┼────────────┼──────────────┤││960717│0K+047B型固床工右側翼牆│無進度││││模板組立│││├───┼────────────┼──────────────┤││960718│0K+047B型固床工左側翼牆│無進度││││模板組立及左右兩側翼牆灌│││││漿│││├───┼────────────┼──────────────┤││960719│0K+043T型橋梁右側帽樑鋼│0+043右側帽樑││││筋模板組立灌漿│││├───┼────────────┼──────────────┤││960720│休工│0+043左側帽樑││├───┼────────────┼──────────────┤││960721│0K+043橋台右側帽梁拆模整│0+043左側帽樑││││理│││├───┼────────────┼──────────────┤││960722│0K+043橋台左側帽樑鋼筋組│無進度││││立│││││0K+000A型固床工翼牆模板│││││組立│││├───┼────────────┼──────────────┤││960723│0K+043橋台左側帽樑模板組│無進度││││立灌漿│││├───┼────────────┼──────────────┤││……│……│……││├───┼────────────┼──────────────┤││960803│休工│0+100~124.63左側││├───┼────────────┼──────────────┤││……│……│……││├───┼────────────┼──────────────┤││961001│PC路面鋪設工程結束│0+000-0+063路面│├────┼───┼────────────┼──────────────┤│金針山休│960920│B工區50M擋土牆土方工程基│開挖B工區││閒農業區││礎開挖│││環境改善├───┼────────────┼──────────────┤│工程│……│……│……││├───┼────────────┼──────────────┤││961004│B工區鋼筋模板維互灌漿│無進度││││H=1.5M│││├───┼────────────┼──────────────┤││……│……│……││├───┼────────────┼──────────────┤││961018│B工區0K+000-025模板組立│無進度││││灌漿│││├───┼────────────┼──────────────┤││……│……│……││├───┼────────────┼──────────────┤││961020│B工區擋土牆兩側封牆模板│A工區七里香、 馬纓丹 (施工位置│││││未記載)││├───┼────────────┼──────────────┤││961021│B工區擋土牆兩側封牆模板│無進度││││組立灌漿│││├───┼────────────┼──────────────┤││……│……│……││├───┼────────────┼──────────────┤││961023│拆模運往華源工地F工區│無進度││├───┼────────────┼──────────────┤││961024│八重櫻木支架打設│無進度│││││……│├────┼───┼────────────┼──────────────┤│臺東縣太│961013│F工區水溝清理│F工區排水溝││麻里鄉華├───┼────────────┼──────────────┤│源村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961021│F工區集水井模板組立│無進度││野溪及農├───┼────────────┼──────────────┤│路維護工│961022│E工區160M.PC路面舖設│F工區預伴混凝土澆置││程├───┼────────────┼──────────────┤││……│……│……││├───┼────────────┼──────────────┤││961025│F工區格柵蓋板裝設│無進度││├───┼────────────┼──────────────┤││……│……│……││├───┼────────────┼──────────────┤││961027│T工區擋土牆H=60CM-260CM│無進度││││模板組立│││├───┼────────────┼──────────────┤││……│……│……││├───┼────────────┼──────────────┤││961029│T工區擋土牆OK+025-055灌│無進度││││漿│││├───┼────────────┼──────────────┤││……│……│……││├───┼────────────┼──────────────┤││961101│T工區擋土牆拆模.整理.模│無進度││││版保養│││├───┼────────────┼──────────────┤││……│……│……││├───┼────────────┼──────────────┤││970219│U工區OK+025-035開挖.H工│V工區固床工││││區截水溝施作│││├───┼────────────┼──────────────┤││970220│U工區OK+025-035鋼筋組立│V工區固床工││││.E工區截水溝開挖│││├───┼────────────┼──────────────┤││970221│U工區OK+025-035基腳模板│無進度││││組立.灌漿E工區截水溝.施│││││作│││├───┼────────────┼──────────────┤││970222│U工區OK+025-035H=2.4模板│V工區原溝底清除雜草整治││││組立.灌漿E工區截水溝施作│││├───┼────────────┼──────────────┤││970223│U工區H=2.4M-4.8M模板組立│V工區原溝底清除雜草整治││││.灌漿│││├───┼────────────┼──────────────┤││970224│U工區防落石網架設│V工區0+850-1+150原溝底清除雜│││││草整治.U工區防落網廢輪胎安裝│││││(完成施工進度:100%)││├───┼────────────┼──────────────┤││970225│U工區防落石網地中樑模板│(以下無紀錄)││││組立.灌漿│││├───┼────────────┤│││970226│V工區固床工施作│││├───┼────────────┤│││970227│V工區固床工施作│││├───┼────────────┤│││970228│V工區固床工施作│││├───┼────────────┤│││970301│拆模.整理.復舊.完工││├────┼───┼────────────┼──────────────┤│北里村9│961231│B.C.○○○區○○路面鋪設│無進度││鄰路面災├───┼────────────┼──────────────┤│修工程│000000○○○區○○路面鋪設│B.C.D.工區路床整平││├───┼────────────┼──────────────┤││000000○○○區○○路面鋪設│E工區路床整平、B.C.D.工區路│││││面完成││├───┼────────────┼──────────────┤││000000○○○區○○路面鋪設完工│A工區路床整理、E工區路面鋪設│││││完成││├───┼────────────┼──────────────┤││970104│(以下無紀錄)│A工區混凝土││├───┤├──────────────┤││970105││A工區混凝土、B.C.工區填土方││├───┤├──────────────┤││970106││A.D.E.工區填土方│││││(施工進度:100%)│├────┼───┼────────────┼──────────────┤│白玉瀑布│970109│無紀錄│挖土機挖普通土││產業道路├───┼────────────┼──────────────┤│及溫泉31│……│……│……││鄰產業道├───┼────────────┼──────────────┤│路災修合│970114│無紀錄│挖土機挖普通土││併工程├───┼────────────┼──────────────┤││970115│白玉瀑布OK+022-097右側擋│挖土機挖普通土││││土牆基礎開挖│││├───┼────────────┼──────────────┤││970116│白玉瀑布OK+022-097右側擋│無進度││││土牆基礎開挖│││├───┼────────────┼──────────────┤││……│……│……││├───┼────────────┼──────────────┤││970125│OK+074-087左側基礎開挖│無進度││├───┼────────────┼──────────────┤││……│……│……││├───┼────────────┼──────────────┤││970127│OK+074-087左側基礎開挖│無進度││├───┼────────────┼──────────────┤││970228│OK+074-087左側鋼軌樁打設│無進度││├───┼────────────┼──────────────┤││……│……│……││├───┼────────────┼──────────────┤││970130│OK077-091半重力式擋土牆│無進度││││鋼筋組立基腳灌漿│││├───┼────────────┼──────────────┤││……│……│……││├───┼────────────┼──────────────┤││970303│○○○區路床整理│無進度││├───┼────────────┼──────────────┤││……│……│……││├───┼────────────┼──────────────┤││970308│B2工區擋土牆H=2.3M-4M處│無進度││││模板組立灌漿│││││B1工區鋼軌樁打設│││├───┼────────────┼──────────────┤││……│……│……││├───┼────────────┼──────────────┤││970313│B1工區H=2.3M-4M模板組立│無進度││├───┼────────────┼──────────────┤││……│……│……││├───┼────────────┼──────────────┤││970328│乾砌塊石│無進度││││(以下無紀錄)│(以下紀錄至完工日即97年5月│││││18日)│├────┴───┴────────────┴──────────────┤│備註:1.以上僅就系爭工程始末期日及部分不符之處予以羅列。││2.見本院卷第211頁至第228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東分局98年││9月24日水保東治字第0981882638號函附資料、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98年9││月24日東麻鄉建字第0980010191號函附資料、臺東縣政府98年10月16日府││農土字第0983033766號函附資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莊永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