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小字第123號
原 告 賴如福
被 告 賴明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下
午二時四十五分於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原於民國108年4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4月30日宣判,惟因本件
原告係主張依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規定兩造間存在法定
租賃關係,故請求被告給付租金,而兩造間就租金亦有無法
協議之情形,是依同條第2項規定,原告固得請求法院定租
金之數額,然原告就此部分漏未為請求法院核定租金數額之
訴之聲明,故原告應於108年5月10日前就上開事項補準備
書狀及繕本,爰諭知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5
月21日下午2時45分於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