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8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8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86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展讀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310、4478號),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100年度易字第677號),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再經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游展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游展讀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受雇任職於以販售飲用水為營業事項之豪水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豪水公司),擔任外務員,負責配送飲用水及向客戶收取貨款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因個人有資金使用需求,即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個別侵占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附表所示之地點,向附表所示各該訂購飲用水之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貨款金額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附表各編號所示各該日期收取之貨款加以侵占入己,未依豪水公司規定於收款當日繳回公司,共侵占貨款23次得手,合計侵占金額新臺幣(下同)77,945元,嗣並於99年9月29日自行離職,致豪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書附表1、2雖將游展讀與另一被告 許育瑋 (已由本院另行審結)之侵占犯行誤為顛倒之記載,但已經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當庭以言詞,及嗣以補充理由書更正之】。
二、認定上開犯罪事實之證據:㈠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謝祥民 於警詢、偵訊之證述。
㈡證人 陳志銘 之警詢證述。
㈢豪水公司員工基本資料表影本1紙。
㈣豪水公司服務卡及證明單影本29紙。
㈤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
㈥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被告游展讀受僱於豪水公司,擔任外務員,負責配送飲用水
及向客戶收取貨款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其業務上收取之貨款予以侵占入己,核其所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犯罪,合計共23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
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㈡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游展讀應於每日收取貨款後,當日將所收取款項繳回豪水公司乙節,業經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謝祥民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明確,且為被告所自承(分別見101年度偵字第4478號卷第20頁反面、101年度偵字第2310號卷第25頁反面、第28頁反面),則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1、16、
17、18、21、23所示侵占犯行,雖分別各有數次向不同客戶收取貨款之行為,但因被告均係利用對各該客戶收受貨款之機會,將同一日先後所收取,應當日繳回豪水公司之貨款加以侵占,侵占手法相同,且分別係於同一日內所犯,各次收取貨款之時間相近,且各係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附表編號11、16、17、18、21、23所示之侵占款項行為,應各為接續犯,各僅成立一個業務侵占罪。起訴書未審酌及此,將此部分之犯行,依各該不同客戶別,分別論以不同之業務侵占罪,容有未洽。
㈢被告所犯各次業務侵占犯行共23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於現今失業率高張之時代,不思珍惜
難得之工作機會,合法賺取所得,竟為圖己利,侵占業務上應收取款項,破壞職場聘僱關係之信賴與秩序,並造成豪水公司損害,所為實非足取,惟念及其除於94年間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前案紀錄外,並無其他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尚佳,且本案23次侵占犯行所侵占款項合計僅77,945元,而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全額賠償損害(見本卷附和解書、公務電話紀錄各1紙),及其犯罪之動機、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各次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㈤又被告未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已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已如上述,其因一時失慮致觸犯刑章,歷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愓,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揭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
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許原嘉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收款及│地點│客戶│金額│主文│││侵占日│││││├──┼───┼───────┼────┼────┼──────────┤│1│99年5│彰化縣OO鎮OO里│ 陳淑緞 │2,000元│游展讀犯業務侵占罪,│││月18日│OO路O段OOO巷OO│││處有期徒刑陸月。││││號││││├──┼───┼───────┼────┼────┼──────────┤│2│99年5│彰化縣OO鄉OO│陳志銘(│1,500元│游展讀犯業務侵占罪,│││月27日│村OO路OOO號│ 孫玉娥 之││處有期徒刑陸月。│││││子)│││├──┼───┼───────┼────┼────┼──────────┤│3│99年6│彰化縣OO鎮OO里│ 盧垂德 │3,675元│游展讀犯業務侵占罪,│││月3日│OO巷O號│││處有期徒刑陸月。│├──┼───┼───────┼────┼────┼──────────┤│4│99年6│彰化縣OO鎮OO里│ 柯足 │1,500元│游展讀犯業務侵占罪,│││月5日│OO巷OO號│││處有期徒刑陸月。│├──┼───┼───────┼────┼────┼──────────┤│5│99年6│彰化縣OO鎮OO里│ 陳坤詳 │3,000元│游展讀犯業務侵占罪,│││月18日│OO路OO號│││處有期徒刑陸月。│├──┼───┼───────┼────┼────┼──────────┤│6│99年6│彰化縣○○鄉○○路│ 陳駿宇 │5,500元│游展讀犯業務侵占罪,│││月23日│OO巷O號│││處有期徒刑陸月。│├──┼───┼───────┼────┼────┼──────────┤│7│99年7│彰化縣OO鎮OO里│ 陳威宏 │3,000元│游展讀犯業務侵占罪,│││月17日│OO巷O-OO號│││處有期徒刑陸月。││││││││├──┼───┼───────┼────┼────┼──────────┤│8│99年7│彰化縣OO鎮OO│ 陳素琴 │5,500元│游展讀犯業務侵占罪,│││月31日│里OO巷OO號(起│││處有期徒刑陸月。││││訴書誤載為OO號│││││││【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9│99年8│彰化縣OO鎮OO里│ 洪綉宜 │500元│游展讀犯業務侵占罪,│││月2日│OO路O號之O│││處有期徒刑陸月。││││││││├──┼───┼───────┼────┼────┼──────────┤│10│99年8│彰化縣OO鄉OO│ 陳維生 │5,500元│游展讀犯業務侵占罪,│││月4日│村OO路OOO號│││處有期徒刑陸月。││││││││├──┼───┼───────┼────┼────┼──────────┤│11│99年8│彰化縣OO鄉OO村│ 傅樹蘭 │3,000元│游展讀犯業務侵占罪,│││月11日│OO路OOO巷OO號│││處有期徒刑陸月。│││││││││├───┼───────┼────┼────┤│││99年8│彰化縣OO鄉OO村│ 楊林金葉 │1,500元││││月11日│OO路OO號││││├──┼───┼───────┼────┼────┼──────────┤│12│99年8│彰化縣OO鄉OO村│ 林錫祥 │3,000元│游展讀犯業務侵占罪,│││月13日│OO路OOO號│││處有期徒刑陸月。││││││││├──┼───┼───────┼────┼────┼──────────┤│13│99年8│彰化縣OO鄉OO村│ 顏錫章 │3,000元│游展讀犯業務侵占罪,│││月25日│OOO路OOO巷OO號│││處有期徒刑陸月。││││││││├──┼───┼───────┼────┼────┼──────────┤│14│99年8│彰化縣OO鎮OO里│ 陳慶豐 │360元│游展讀犯業務侵占罪,│││月30日│OOO街OO號│││處有期徒刑陸月。││││││││├──┼───┼───────┼────┼────┼──────────┤│15│99年9│彰化縣OO鄉OO村│ 陳應雄 │7,210元│游展讀犯業務侵占罪,│││月3日│OO路O段OOO號之│││處有期徒刑柒月。││││O││││├──┼───┼───────┼────┼────┼──────────┤│16│99年9│彰化縣OO鄉OO村│ 陳坤忠 │3,000元│游展讀犯業務侵占罪,│││月8日│OO路OO巷O號│││處有期徒刑陸月。│││││││││├───┼───────┼────┼────┤│││99年9│彰化縣○○鎮○○路│ 游秀琴 │1,000元││││月8日│O段OOO號││││├──┼───┼───────┼────┼────┼──────────┤│17│99年9│彰化縣OO鎮OO里│ 潘秀雪 │3,000元│游展讀犯業務侵占罪,│││月11日│OO巷O-OO號│││處有期徒刑陸月。│││││││││├───┼───────┼────┼────┤│││99年9│彰化縣OO鎮OO里│ 郭有通 │1,500元││││月11日│OO巷O號之O│││││││││││├──┼───┼───────┼────┼────┼──────────┤│18│99年9│彰化縣OO鎮OO里│ 陳明鎮 │3,000元│游展讀犯業務侵占罪,│││月13日│OO巷OO號│││處有期徒刑陸月。││├───┼───────┼────┼────┤│││99年9│彰化縣OO鄉OO村│ 吳春蘭 │1,000元││││月13日│OOO路OOO號│││││││││││├──┼───┼───────┼────┼────┼──────────┤│19│99年9│彰化縣OO鄉OO村│陳志銘│1,000元│游展讀犯業務侵占罪,│││月16日│OO路OOO-O號│││處有期徒刑陸月。││││││││├──┼───┼───────┼────┼────┼──────────┤│20│99年9│彰化縣OO鎮OO里│ 楊阿倀 │2,500元│游展讀犯業務侵占罪,│││月18日│OO巷OO號│││處有期徒刑陸月。│├──┼───┼───────┼────┼────┼──────────┤│21│99年9│彰化縣○○鎮○○路│ 施真榛 │3,000元│游展讀犯業務侵占罪,│││月20日│O段OOO巷OO號│││處有期徒刑陸月。│││││││││├───┼───────┼────┼────┤│││99年9│彰化縣OO鎮OO里│ 陳力山 │2,700元││││月20日│OO路OO號││││├──┼───┼───────┼────┼────┼──────────┤│22│99年9│彰化縣OO鎮OO里│ 陳進興 │3,500元│游展讀犯業務侵占罪,│││月25日│OO巷OO號│││處有期徒刑陸月。│├──┼───┼───────┼────┼────┼──────────┤│23│99年9│彰化縣OO里OO巷│ 陳林菊 │1,500元│游展讀犯業務侵占罪,│││月29日│( 田中央 )│││處有期徒刑陸月。││├───┼───────┼────┼────┤│││99年9│彰化縣OO鄉OO│ 陳羅金蓮 │1,500元││││月29日│村OO路OOO號│││││││││││└──┴───┴───────┴────┴────┴──────────┘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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