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簡上字第14號上訴人 張乙宸 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 律師追加上訴人 潘宗琪 被上訴人 楊繡琼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複代理人 戴維余 律師
游弘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29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01年度簡字第2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就追加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簡易訴訟之第二審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萬元,原審判決其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對原審判決聲明不服,並於民國101年10月8日追加變更請求金額為65萬元。是上訴人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已超過50萬元,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追加之訴並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2項、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梁夢迪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