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86號上訴人 賴美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忠信 因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86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51萬0,4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3,4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