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40號
原 告 蕭淑琳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
被 告 阮金梅
被 告 阮詠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06年6月7日下午4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106年7月5日下午3
時5分,在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另原告
應於文到5日內提出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