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鍾清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南簡字第一一
四六號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
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即本院105年度南簡字1461號返還
借款事件被告 黃子庭 於該案民國106年2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
,當庭辱罵聲請人,聲請人須製作錄音譯文,預備訴訟使用
,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
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
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
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4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南簡字第1461號返還借款事件
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該案經本院判決並於
106年4月8日確定在案,而聲請人於106年5月11日聲請本院
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有其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可稽,是本件
聲請合於上開期限之規定。又聲請人陳明其係為明瞭開庭實
際情況,預備提起另案訴訟所需,核屬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且本件並無不得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
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繳納費
用後,交付本院105年度南簡字第1461號返還借款事件106年
2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庭錄
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觀諸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甚明,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並
定有行政罰鍰之規定,是聲請人取得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其
使用自應注意不得違反上開規定,附此敘明。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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