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朱元宏
張仕賢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蕭慶賢 右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