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1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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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