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再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再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一二九號
再審原告丁○○
乙○○甲○○右再審原告與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伍拾貳萬玖仟陸佰柒拾壹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柒仟玖佰肆拾陸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官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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