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3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3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二四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紀亙彥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鴻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蔡彩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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