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黃瑞華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日期├───┼─┬───┬────┼─┬───┬───┤│││告├───┤機年案│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確│││││││├───┼────┤├───┤定日期│││名│刑│年月日│關度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持││八十五│新八八││八十六│八十七年││八十六│八十七│聲請人認犯罪日││有│三│年八月│竹十二│高│上訴字│五月十三│高│上訴字│年五月│期為八十年或八││彈│月│十三日│地五一│院│二五一│日│院│二五一│十三日│十一年間某日,││藥│││檢偵一││0號│││0號││顯有誤解,併此││││││││││││說明。│├─┼─┼───┼───┼─┼───┼────┼─┼───┼───┼───────┤│持││八十五││││││││││有│二│年八月│同│同│同│同│同│同│同│││刀│月│十三日│右│右│右│右│右│右│右│││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