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1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72
8號、第11236號、第12007號),業經辯論終結。其中被告乙○○被訴於96年7月13日,在被害人甲○○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街○○○巷○○號4樓住宅行竊部分事實(97年度偵字第11236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再行調查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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