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8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貳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應徵聲請費貳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