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2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明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郭栢浚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明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張家明,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20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陳鈺雯
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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