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事聲字第22號
聲明異議人 林棋豐
上列當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
年9月18日所為109年度司促字第22787號裁定,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詩琪 即優米美
學 沙龍 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1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
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提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
109年9月8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
於109年9月9日提出補正狀,仍未提出對債務人請求釋明
文件,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等語。
二、異議意旨則以:異議人握有完整的LINE對話紀錄,足以證明
債務人確有委託異議人至桃園市○○區○○○街○○號1樓為
裝潢工程,亦有異議人與協力廠商之通話記錄,可證明異議
人確有在上址施工,故希望本院重新裁定等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不合於上述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
、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係為免支付命
令淪為製造假債權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嚴重影響債務人權
益,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
、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
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強
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故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
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又
參同法第284條規定,釋明之方式,應提出得即時調查之證
據。
四、經查,異議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稱,異議人於民國109年3
月3日承攬債務人店面裝潢,於109年4月3日完工交付債
務人。期間因工程範圍擴大,工程款由原本10幾萬元增加至
31萬餘元,嗣經異議人將未付款折讓至21萬元後,債務人僅
給付10萬元,尚餘工程款11萬元未為給付等語,然依其提出
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均未提及本件工程之施工時間、
地點、範圍、工程款金額等情,足認異議人於聲請支付命令
時,未能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存在。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
於109年8月31日裁定命異議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釋明文件,該裁定於109年9月8日寄存送達,並於109
年9月18日午後12時起發生送達效力,然異議人迄今仍未提
出任何釋明文件。又異議人雖於異議狀陳稱有與完整LINE通
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與廠商對話記錄等語,卻仍未提出任何資
料。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未釋明其債權存在,本院司法事
務官裁定駁回聲明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並無違誤。從而
,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