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2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南投縣十方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黃鳳嬌
相對人
徐素蘭 即徐來絹之繼承人
徐瑞成 即徐來絹之繼承人
徐素華 即徐來絹之繼承人
徐素英 即徐來絹之繼承人
李一民 即葉美香之繼承人
李雲萍 即葉美香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劉素娥、徐素蘭、徐瑞成、徐素華、徐素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來絹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李慶華、李一民、李雲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美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83,956元,及其中新臺幣51,400元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4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
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
有明文。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亦有明定。經查,本件債務人分別為徐來絹、葉美香之繼承人,應以繼承被繼承人徐來絹、葉美香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