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542號
上 訴 人  王正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溫錦源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
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又裁判
費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茲依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8萬5000元,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
費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具狀補
正上訴聲明(應檢附繕本一件),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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