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14號原告 李曜嘉 即宏竹企業社被告 鄭立文 即文星電視材料行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淑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