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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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給付和解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85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 律師複代理人 許博森 律師被告甲○○
丙○○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黃逸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九七七號刑事偵查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丙○○涉有違返醫事法之犯罪嫌疑,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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