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蘇若龍 律師被告丁○○
甲○○○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茂喬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93年度交訴字第1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洪榮家法官陳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