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丁俊和律師
陳鄭權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6月1日執行羈押在案,嗣經本院認原羈押原因未消滅,裁定自95年9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本院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6年1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因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6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再經本院認原羈押原因未消滅,而自96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被告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7月1日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吳勇毅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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