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丁俊和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裁定之正本主文欄所載「甲○○」應更正為「乙○○」。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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