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0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蕭米惠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
柯俊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十七頁第六列及附表六關於不足額為【618,920元】部分應更正為【706,304元】,另第十七頁關於【計算式:1,079,021元-460,101元=618,92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計算式:1,166,405元-460,101元=706,30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羅心芳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