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5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二二七號
聲請人乙○○
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二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所示「屆滿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張汝琪~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二二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屆滿││號││││(新台幣)││日│├─┼─────────┼─────────┼───────────┼────────┼────────┼──┤│1│新祥大金屬工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城內分│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貳仟叁佰捌拾玖元│AC一八0八0八│89年│││有限公司│行辦事處│││二│10月││││││││14日│││││││││├─┼─────────┼─────────┼───────────┼────────┼────────┼──┤│2│ 陳錫卿華泰銀行永吉分行│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貳萬玖仟陸佰貳拾│AA一四八二四六│89年││││││元│七│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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