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53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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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三三四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戴明焜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一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文馨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劉寶鈴~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一九二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壹│壹仟│││││三│││││├─┼───────────────┼──────────────┼────┼───┼────┼───┤│2│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壹│壹仟│││││五│││││├─┼───────────────┼──────────────┼────┼───┼────┼───┤│3│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壹│壹仟│││││七│││││├─┼───────────────┼──────────────┼────┼───┼────┼───┤│4│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壹│壹仟│││││九│││││├─┼───────────────┼──────────────┼────┼───┼────┼───┤│5│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壹│壹仟│││││0│││││├─┼───────────────┼──────────────┼────┼───┼────┼───┤│6│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壹│壹仟│││││二│││││├─┼───────────────┼──────────────┼────┼───┼────┼───┤│7│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壹│壹仟│││││五│││││├─┼───────────────┼──────────────┼────┼───┼────┼───┤│8│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壹│貳佰│││││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