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月15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26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0年2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