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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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63號原告太平洋大廈住戶福利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原告戊○○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主婦之店股份有限公司、乙○○、甲○○、丙○○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叁拾玖萬捌仟零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