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25號聲請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環世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一七八四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仟萬元准以面額共計新台幣壹仟萬元之彰化銀行松江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三紙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796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10,0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95年度存字第178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為因應公司資金運用計畫,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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