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更(一)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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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更(一)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更(一)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