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1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中正分局局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院長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最高行政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給付新台幣叁拾叁億元,以及請求被告甲○○○○給付新台幣叁拾叁億元,故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捌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