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3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5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郭南宏┌─────────────────────────────────────┐│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邱碧蓮 │國泰世華商│94年9月30日│27,577元│000000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埔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