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3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告 邱瀞芳 即錦利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107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自收受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司執字第一八七五一號移轉命令之翌日起,於訴外人 賴彥如 受僱被告期間,在債權金額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參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賴彥如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按百分之七十九點八一之比例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賴彥如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453,80
9元,及自民國98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3.43%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業經本院核發97年度執字第6735號債權憑證在案。原告於107年1月間持上開執行名義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執行訴外人賴彥如任職於被告之薪資債權,經本院執行處於107年1月16日核發105年度司執字第18751號移轉命令,命被告應將訴外人賴彥如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1/3,按債權比例移轉予原告,訴外人賴彥如及被告均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則該移轉命令即應為確定。又該移轉命令既已確定,被告自應於收受移轉命令後將扣押金額按月交付原告,均未獲置理。原告亦曾於
106年6月15日寄發臺北體育場郵局臺北81支局第10號存證信函予被告,惟被告仍拒絕交付扣押金額。被告經多次催告仍置之不理,原告即有提起本件訴訟確保權益之必要等語。並為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執行法院所發之收取命令與移轉命令不同。前者債權人僅取得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收取金錢債權之收取權,債務人僅喪失其收取權,而未喪失其債權。後者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務人即喪失其債權(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966號判例要旨參照)。是若執行法院已向第三人發移轉命令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權人即得依該已發生效力之移轉命令,於第三人不依該移轉命令對債權人給付時,直接起訴請求第三人給付。
五、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97年度執字第6735號債權憑證、107年1月16日花院嶽105司執信字第00000號執行命令、臺北體育場郵局臺北81支局第10號存證信函、訴外人賴彥如戶籍謄本等影本各1件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8751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卷核對上情無誤。又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自足認為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六、從而,原告依移轉命令、薪資債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自收受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8751號移轉命令之翌日起,於訴外人賴彥如受僱被告期間,在債權金額1,453,809元,及自98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43%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之違約金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賴彥如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之1/3,按移轉比例79.81%(訴外人賴彥如之債權人、債權金額及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詳如附表所示)給付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裕涵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鷹平附表:
┌───────┬─────────┬────┐│債權人│債權金額(新臺幣)│債權比例│├───────┼─────────┼────┤│中國信託商業銀│1,453,809元│79.81%││行股份有限公司│││├───────┼─────────┼────┤│澳盛(台灣)商│99,233元│5.45%││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125,821元│6.91%││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136,531元│7.50%││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6,092元│0.33%││份有限公司│││├───────┼─────────┼────┤│合計│1,821,486元│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