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624號債權人 姚曉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彭湘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其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
何?㈣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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