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3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97年訴字第9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8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3,8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洪福基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