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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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3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97年訴字第9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8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3,8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洪福基